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466号
原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317177692。
法定代表人:李强的,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92502231。
法定代表人:王浩,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原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寿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春晓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