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28财保45号
申请人:濮阳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1090009818718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濮阳市。
被申请人:濮阳县新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MA441DJK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濮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濮阳县新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1712********内的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收到濮阳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濮阳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函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濮阳县新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1712********内的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