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6891号
原告: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