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02民初2486号 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解放南大道1239号西办公楼303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