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特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518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1018,经营场所临邑县兴隆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CL071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鲁1424民特8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6055.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冻结,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7250188.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重复冻结造成超标的查封,对超出部分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510********账户内银行存款8486055.8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