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66281号
原告***,女,193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高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