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