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11464号
本院对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计算表示的方式上存在二处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七行(倒数第六行)由“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变更为“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三、四行(倒数第十三、十二行),由“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变更为“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