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91民初433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村131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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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