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鲍某;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4民初81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卫真办事处东关行政村鲍庄,身份证号码:412725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博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科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73NXC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工业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3907031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博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