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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0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工业大道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熊家湾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龙坦坪村19组00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龙岗村2组0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赵家岗乡长安村4组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赵家岗乡新坪村6组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赵家岗乡新建村6组0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回龙湾村7组8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赵家岗土家族乡三合村15组01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乡浮石村15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乡浮石村15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乡大塘村5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乡大塘村5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坊乡大塘村5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乡丰坪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金凤乡岩山湾村上罗家组0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洞下村上花屋院上组901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田家村第一村民小组14号。
十七名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乡三官寺村1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周巷镇肖彭村6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百盛国际1号楼17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承担支付责任,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原告17人为***雇佣,提供劳务,***为原审原告17人出具欠条,***应承担对该17人的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综合所有证据分析,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单位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17,040元、***13,000元、***16,500元、***10,000元、***10,600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8000元、***10000元、***8100元劳务工资的事实存在。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先行清偿上述拖欠的劳务工资。”但判决书第一项却判决“一、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7040元、***劳务工资13000元、***劳务工资165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10600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8100元。”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严重错误,严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判决上诉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而是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剥夺了上诉人的追偿权利。
***、***、***、***、***、***、***、***、***、***、***、***、***、***、***、***、***辩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可进行追偿的权利,本案一审判决并未剥夺该权利。上诉人作为总承包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先行清偿的责任,故其上诉理由,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由其他人员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辩称,这个活***承包给***了,***认为***打的是假欠条,干了没有这么多活,每个工人进场都有记录。
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中提到打的欠条存在虚假,有异议,需要法庭核实。因为当时干了大概一个月多一点也就40天活,中间有休息,中间在走的时候,***、***、***、***、***、***、***、***、***、***、***、***、***我公司付了路费,签的字。有欠5000多的,有17000多,我公司认为这里面水分太大,需要***和***去落实,向法庭出示证据。针对十七被上诉人提到的***、***、***、***是不是工地的干活的,一审也查明确实不属于工人范畴,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名制和安全教育单上没有出现这四个人的名字,所以不是现场的施工人员。
***未应诉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各原告工资,分别为:***4800元、***6500元、***22,000元、***17040元、***13000元、***16500元、***10000元、***10600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8000元、***8000元、***10000元、***8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1)2021年11月20日,鄢陵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鄢陵上和府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鄢陵上和府项目1#-3#楼、5#-13#楼、15#-19#楼会客厅及物业用房、地库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及图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及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总分包施工界面范围及做法(参考附件1)等;承包方式为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保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306,960,000元等。
(2)2021年10月26日,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鄢陵上和府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内容为园区内部分楼栋(会客厅、配套用房、高层、小高层等)以及地库工程依照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并且按照《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要求完成主体、粉刷(含批白、批方)、水电暖通分项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包工、包施工机械、包施工用周转性材料、包工程使用的零星材料(不包含甲方供应的材料、甲分包工程),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伤保险、包文明施工;劳务承包价格为不分业态(含会客厅、售楼处、高层、小高层、地下车库以及人防)固定单价575元/㎡,单价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等。2023年7月24日,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承包内容为15#楼、由原来悬挑外架变更为半钢爬架施工,内容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80,000元(含税)等。
(3)2023年4月25日,***代表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二
次结构砌体及粉刷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3#、6#、8#、9#、13#图纸范围内所有的二次结构砌筑、粉刷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质量、包辅材、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施工工期;以及合同价款等。
(4)***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工程口头分包给***。2023年3-5月间,***组织、带领***、***、***、***、***、***、***、***、***、***、***、***、***等人跟随被告***在鄢陵县博群上和府小区工地3号楼和6号楼,从事二次结构砌筑工作。2023年5月23日,***为***、***、***、***、***、***、***、***、***、***、***、***、***出具三份农民工工资欠条(67,140元、26,100元、24,675元,合计117,915元),以此证明***分别下欠***17040元、***13000元、***16500元、***10000元、***10600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8000元、***10000元、***8100元,合计117915元。2023年7(有改动)月21日,***为***出具18,000元的工资欠条,***已付***10000元,现实际下欠***工资8000元。2023年7月23日,***为***出具33,000元的工资欠条,证明***下欠***4800元、***6500元、***22000元。
(5)结合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协议书、工资表和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工资表、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员工进场个人档案、进场工人安全教育试卷等证据,可以认定***、***、***、***、***、***、***、***、***、***、***、***、***系为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高劳动的农民工。
一审法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综合所有证据分析,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单位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17040元、***13000元、***16500元、***10000元、***10600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8000元、***10000元、***8100元劳务工资的事实存在。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先行清偿上述拖欠的劳务工资。
***为***、***、***、***出具欠条,应视为***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4800元、***劳务工资6500元、***劳务工资22000元。***、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该院应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7040元、原告***劳务工资13000元、原告***劳务工资16500元、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原告***劳务工资10600元、原告***劳务工资4935元、原告***劳务工资4935元、原告***劳务工资4935元、原告***劳务工资4935元、原告***劳务工资4935元、原告***劳务工资8000元、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原告***劳务工资81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8000元、原告***劳务工资4800元、原告***劳务工资6500元、原告***劳务工资2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4.30元,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8.30元,被告***负担82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第一项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方式是否正确。本案中,2023年3-5月间,***组织、带领***、***、***、***、***、***、***、***、***、***、***、***、***等人在鄢陵县博群上和府小区工地3号楼和6号楼,从事二次结构砌筑工作。2023年5月23日,***为***、***、***、***、***、***、***、***、***、***、***、***、***出具三份农民工工资欠条(67140元、26100元、24675元,合计117915元),以此证明***分别下欠***17040元、***13000元、***16500元、***10000元、***10600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4935元、***8000元、***10000元、***8100元,合计117915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可以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提供劳务,且***出具欠条,***应向***、***、***、***、***、***、***、***、***、***、***、***、***承担支付下欠工资责任,一审未认定***承担支付下欠工资责任错误,予以纠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全面监督义务,致使拖欠工人工资,可以认定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未对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提出上诉,视为各方对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认定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和下欠工资数额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周口市美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与本案农民工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不承担支付下欠工资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4800元、***劳务工资6500元、***劳务工资22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17040元、***劳务工资13000元、***劳务工资165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10600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81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17040元、***劳务工资13000元、***劳务工资165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10600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4935元、***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10000元、***劳务工资8100元;
四、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30元,由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60元,由上诉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