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6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县。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联盟新城小区9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7WRR51T。 负责人:***。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793307J。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