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1民初28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7933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