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31民初267号
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793307J。
法定代表人:**1,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655925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MAOHDPRY16。
法定代表人:**2。
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的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698元,由原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