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4民初204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793307J。
法定代表人李健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言,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计划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龙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承接被告河南龙磐公司在柘城县承建的柘城县洪恩乡柴沟桥、邢楼桥、起台常桥桥、张桥乡李小楼桥四座桥梁。后被告***找到原告,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40,000元,每座桥梁清工单价为135,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份左右开始施工,至2018年8月份工程全部结束。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剩余80,000元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2018年10月12日所有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桥梁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磐公司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河南龙磐公司偿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依法不应支持。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量,且部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河南蟠龙公司未作答辩。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1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在为反诉人施工建设位于柘城县洪恩乡邢楼桥和起台镇李小楼桥时,由于原告施工原因,该两座桥各有一个桥墩出现断桩现象。被反诉人逃避责任拒不采取补救措施,为此反诉人多方联系,积极寻求补救方案,另行组织材料、人员、设备进行施工,因此额外支付费用113,640元。现反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反诉被告所施工建设的工程已经监理单位郑州科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验收合格,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2.反诉原告的反诉案由应属于工程质量纠纷,反诉原告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与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要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被告河南龙磐与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柘城县交通运输局将柘城县全县贫困村道路及桥梁项目(第二十合同段)内的工程:洪恩乡、起台镇、张桥乡贫困村四座桥发包给河南龙磐公司,后河南龙磐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2018年2月3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桥梁施工合同书,将其承包的上述劳务分包转包给了原告。合同书第一章约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路基排水工程、路基防护工程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本施工合同遵守和服从甲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组成文件中第三条约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五条约定:……。施工过程中挖机、吊机费用由乙方(原告)承担。第三章工程概况中第三条约定:合同范围内全部桥涵上、下部构造施工,包括承台、墩柱、盖梁、桥台搭板、垫石、桥台、肋板、耳背墙、护栏、防撞墙、桥面铺装、湿接缝、横梁、桥面板等部位的模板安拆(包括木模的加工制作和固定)、脚手架搭拆、钢筋加工、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基坑抽水、……等所有工序的施工,以及为进行以上工程而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乙方(原告)负责为完成以上工程而进行的所有工序所需要的劳动力,小型机具、机械设备、租赁和使用,以及为进行本项目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施工辅助材料及费用等。第四章合同价款及结算第一条约定:本工程清包工程款总价为¥54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元整),每座桥梁清工单价为¥135,000元。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场每座桥梁支付预付款¥20,000元。每座桥梁桩基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款¥35,000元。每座桥梁盖梁背墙等主体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款¥50,000元。每座桥梁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次性付清¥30,000元。第五条约定:总工期60天,自2018年2月6日开始至2018年4月6日。第五章物资、设备的供应第三条约定:甲方(被告***)负责协调提供大型机械设备,挖机、吊机。乙方(原告)组织施工。
另查明,原告认可其按图纸施工,并认可被告***除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其外,未曾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原告施工的涉案李小楼桥、邢楼东桥的桩基经被告河南龙磐公司对外委托检测存在缺陷,该两座桥梁的桩基加固由被告***完成。涉案四座桥梁的河道护坡及疏通工作均由被告***完成。2018年10月12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截至目前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劳务款460,000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四座桥梁的护坡施工、河道疏通费为36,942元,李小楼桥、邢楼东桥两座桥梁加固方案所需费用为9,976元,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桥梁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柘城县全县贫困村道路及桥梁项目(第二十合同段)建设工程合同书、柘城县全县贫困村道路及桥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柘城县李小楼桥、邢楼东桥桩基加固实施方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涉案四座桥梁的护坡施工、河道疏通工作以及涉案李小楼桥、洪恩桥两座桥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应由谁来承担。首先,关于原告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涉案四座桥梁的护坡施工、河道疏通工作的问题。桥梁护坡是桥梁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桥梁的稳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施工设计图纸目录中也明确将桥头防护工程作为一节单独制图,明确标注了护坡的构造图。同时从双方签订的桥梁施工合同书可以看出,原告的施工范围包括全部桥涵上、下部构造施工,包括……等所有工序的施工。再结合双方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桥梁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方式,以及原告自认被告***将涉案四座桥梁工仅承包给其一人。从一般常人理解,原告的施工范围应当是全部桥梁施工完毕以备验收,故原告的施工范围应包含桥梁护坡施工及河道疏通工作,涉案四座桥梁的护坡施工、河道疏通费用36,942元应由原告承担。
关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李小楼桥、洪恩桥两座桥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涉案桥梁的桩基工程系由原告负责承建,该两座桥梁的桩基经被告河南龙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确已组织工人进行了加固修复并支出相关费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该两座桥梁的加固修复费用。因桥梁断桩加固系隐蔽工程,无法实施现场测量,且被告***提供的加固实施方案中未明确施工围堰及降水具体方案,无法计算相关工程量,故鉴定机构按照加固方案计量计价方式鉴定出的涉案两座桥梁的加固方案所需费用9,976元应由原告负担。关于被告***主张的加固实施方案编制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被告***可在补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河南龙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河南龙磐公司作为承包人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后被告***又将涉案工程以清包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河南龙磐公司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反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应另行提起诉讼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涉案四座桥梁的护坡施工、河道疏通费用36,942元及李小楼桥、邢楼东桥两座桥梁加固方案所需费用9,976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反诉费1,2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087元,由原告***负担3,787元,由被告***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莹华
审判员  祖丽丽
审判员  薛 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