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220号
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崔代张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永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昌,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