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82民初1875号

原告:***,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小南关街83号居民。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复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文峰路电业局宿舍2单元301室居民。

被告:山西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西关正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武立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西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商议处理完毕,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志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丽

书 记 员 王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