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11904号
原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X。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X。身份证号4********。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X。身份证号4********。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商丘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丘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