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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11904号 原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X。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X。身份证号4********。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X。身份证号4********。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商丘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丘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