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3721号
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72994P。
法定代表人李定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经华,系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3166578L。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743010000000234,申请保全金额为44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