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88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69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负担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310元。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