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88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47**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男,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新城区。 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