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8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一世界广场A座17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69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