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尾红海湾盈富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4333号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红海湾盈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白沙北路三巷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红海湾盈富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