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67号
原告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深圳市进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