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8民初749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九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保全费1727元,由原告天津市盛达瑞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