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561号
原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九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7657834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丹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68950781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40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0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