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412号
申请人: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九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7657834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津澧大道1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QJ7XT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68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829)为申请人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68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