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503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孟庆春与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孟庆春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孟庆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