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7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赵庄西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104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49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