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823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赵庄西4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