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823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赵庄西4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