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1436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凯东四街交叉口东南角商丘爱琴购物公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26157P。
法定代表人:王连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单位员工。
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府前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候洪华,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飞,系单位员工。
被告:武亚杰,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亚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