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307号
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商永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961750。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老颜集乡府前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380543。
法定代表人:侯洪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单号为:6831212802021000005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