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毅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商丘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2559号
原告:湖北毅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C4WY0Y。
法定代表人:黄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380543。
法定代表人:侯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湖北毅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被告庭外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毅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原告湖北毅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红英审判员李莉审判员阮红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