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300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刘运动,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传强,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殷建厂,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97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侯洪华,职务:经理。
被告:李中军,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刘运动、***、李传强、殷建厂与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中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运动、***、李传强、殷建厂、被告***、李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运动、***、李传强、殷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57000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份被告李中军介绍六原告,跟随被告***在睢阳区××路××路××路××期的3#、6#喽做砌砖(天工),该工程由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至10月份,被告仍下欠六原告共计57000元整的劳务工资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12月下旬结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工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中军辩称:原告干的我的活已经干完了,原告的工程款未结算是干的被告***的工程。
被告***辩称:我给原告打的不是欠条属于证明,证明钱什么时候能到。
原告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被告李中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釆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4日,被告***(甲方)与被告李中军(乙方)签订《加气块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建业十八城六期的灰、转运送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中军雇佣六原告完成相关工作。2021年5月18日,被告***出具《保证书》,显示“欠李中军的工人工资,只要项目部工程款一到,首先支付***、***、李传强、殷建厂、***、刘运动6人工资,只要李中军承认没有支付的部分,都由***支付”。2021年11月29日,经各方结算,被告***向六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显示“今欠***等六人57000元(砌砖天工),下次付款结清,预计2021.12月下旬结清”。同日,被告李中军出具书面承诺,显示“现欠***等六人57000元,此钱从李中军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款不够,超出部分由李中军个人承担”,被告李中军在该出面承诺上签名并签署“同意”。现因被告***、李中军至今没有支付六原告57000元劳务款项,六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六原告系被告李中军雇佣的工人,并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案涉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各方的陈述,能印证被告***、李中军下欠六原告劳务报酬57000元未付的事实。故六原告要求被告***、李中军支付劳务费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六原告未提供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因此六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六原告与被告结算的《欠条》等并未对逾期支付利息进行约定,因此六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运动、***、李传强、殷建厂支付劳务工资57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运动、***、李传强、殷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李中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