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307号之一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商永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961750。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老颜集乡府前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380543。
法定代表人:侯洪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74元,减半收取19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37元,由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