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121号
申请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马某。
原告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马某在银行账户存款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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