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9116某某与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91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