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9116某某与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91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