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358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22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12元,减半收取92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