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9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达特尔恩市八月大街10号45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海子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8元、上诉人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