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7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华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华翔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为3754元由上诉人焦作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