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8民初1775号
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青泥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治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现在主要办公地点:陕西省旬阳县城区太极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2018年11月15日,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