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8财保4号
申请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52198414N。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青泥村。
法定代表人:罗治安,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旬阳县益群油用牡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代码:936109283053722356。住所地:旬阳县甘溪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01日出生,住旬阳县。
申请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在旬阳县甘溪镇财政所的油用牡丹补偿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旬阳县益群油用牡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旬阳县甘溪镇财政所的油用牡丹补偿款300000.00元,扣留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申请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