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52198414N。
法定代表人:罗治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961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0684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向其承建单位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应付于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对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也向其承建单位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应付于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28执恢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