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3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明理路与白佛南路交叉口中原金融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30CA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941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619。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3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纠纷现已解决。上诉人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平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