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4445号之二
原告: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JM518M,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乌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方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5578230J,住所地登封市嵩阳大道中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胡彦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11日,原告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以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