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44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JM518M,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乌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方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5578230J,住所地登封市嵩阳大道中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胡彦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642.3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259642.3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259642.3元的冻结及对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财产保全费181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展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