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522民初3898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戴某,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刘某,被告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2022年6月10日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即立即将位于东:光山县弦山北路、南:付某的房屋、西:空地、北:河南某有限公司大市场自建的房屋朝北的全部窗子自行查封;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位于东:光山县弦山北路、南:付某的房屋、西:空地、北:河南某有限公司大市场的旧房拆除翻新,北面与原告的大市场相邻,原告与被告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202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河南某有限公司)、乙(戴某)双方在建房中地基不允许超出土地使用权相邻的边线;甲方在建房不允许朝南开窗;乙方在建房不允许朝北开窗;”被告计划建房在办理规划证时,规划证上也不允许朝北开窗。被告建房时违背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违背规划证的要求朝北开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不要朝北开窗,被告我行我素,就是朝北开窗,其行为违背约定,失去诚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3、《协议》;4、《戴某的规划设计说明》;5、《邻里建房协议书》;6、照片。 被告戴某辩称,一、被答辩人所主张的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得在北山墙开窗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严重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首先,在答辩人申报在案涉地块建造“戴某商住楼”时,因自然资源局要求在正式规划前与四邻确定宗地界限,进一步明确答辩人与四方邻居的建设用地范围。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某公司协商确定南北相邻宗地界限时,被答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仅强行占用了答辩人所有的部分建设用地,并强行肋迫答辩人签订一份不平等的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得在新建房屋朝北一侧开设窗户。答辩人在事后得知,被答辩人某公司不仅未通过合法出让方式取得泰立大市场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在该地块上建造的钢构房屋,以及占用答辩人地块范围内搭建的临时房屋均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完全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答辩人在自身建造的商住楼北侧开设窗户并不会对答辩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该约定是在答辩人受胁迫情况下所签订,且对答辩人一方显失公平,因此被答辩人无权依照无效约定要求答辩人封闭房屋窗户。二、答辩人戴某在申报建房时,自然资源局已经将答辩人申报并经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图在该房屋四周予以公示,经行政机关审核合格的规划设计中,“戴某商住楼”北侧允许开设窗户,被答辩人某公司在公示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在答辩人房屋已经建造完成后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封闭商住楼上已经合法开设的窗户,且答辩人开设的窗户并不会影响北侧地块及该地块以后建造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此无理的诉讼请求。三、本案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前,某公司向建设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反映开窗问题,经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反复核实及调查相关证据后,认定答辩人戴某建造的商住楼并不存在违规开窗的情况。自然资源局作为县域住房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违规建造等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能。自然资源局未做出行政处理足以说明答辩人开设窗户并不存在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综合审查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戴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戴某商住楼效果图一份、戴某个人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一份、戴某商住楼施工图复印件一份;3、光山县某资源局规划综合执法大队向被告戴某送达的原告向信阳市政务平台便民热线信访登记处理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被告向规划综合执法大队递交的关于戴某商住楼北侧开设窗户相关情况说明书面材料一份被告申请光山县人民法院调取光山县某资源局规划综合执法大队对原告信访处理意见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协商确定南北相邻宗地界限签字,双方约定被告戴某在建房不允许朝北开设窗户,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建房不允许朝南开设窗户。被告戴某在实际建房过程中朝北开设窗户,双方就开窗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南北相邻宗地界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依照协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被告戴某在建相邻房屋时不允许朝北开设窗户,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建房不允许朝南开设窗户。原被告之间的公共空间相对狭窄,现被告戴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在建房过程中朝北开设窗户,妨碍了原告的相邻期待权益,原告应依照协议恢复约定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八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于2022年6月10日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即将位于东:光山县弦山北路、南:付某的房屋、西:空地、北:河南某有限公司大市场四界内自建的房屋朝北的全部窗户自行查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