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99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伟、豆岩森,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8571。
法定代表人:范小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豫港大道东段凯地城6号楼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3393258C。
法定代表人:郭武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豫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凯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要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