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5民初145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范小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满洲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丽芬,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对账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3.96元,减半收取3571.98元,由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妮尔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人民陪审员 孙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