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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5民初145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范小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满洲里路东侧(审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丽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晓锋,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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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韩莲花
人民陪审员 双 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立程